2017年长春生育险怎样报销
2017年长春生育险报销政策解析
自2017年1月1日起,长春市实行新的生育险报销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申报时间限制
生育医疗费用自孕妇怀孕当日起,计算至新生儿出生日期。报销范围为剖宫产和顺产等产前、产后产科医疗费用。具体申报时间为新生儿出生后的6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
报销比例
生育险报销比例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各50%。其中,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按照社会保险费率的2%缴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每人每年缴纳50元。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各医疗服务项目规定的限额。
报销流程
申请人需在报销有效期内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或社保卡到所在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医疗费用凭证和其他要求资料。经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报销。
注意事项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孕妇未参加生育险的,可在怀孕期间参加生育险,并在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时按规定享受生育险的待遇。
二、由于个人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不同,申请人不得提供需由社保基金以外其他部门负责结算的费用。如患者选择床位费高于所在医院标准的,差额费用需自行负担。
三、在申报报销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等违反生育保险相关规定行为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将取消其生育险待遇,并视情节记入个人征信记录,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